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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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开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高纯,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被告陈杰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被告李俊杰,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广电大厦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
负责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波,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纯诉被告陈杰人、李俊杰、湖南经济电视台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毛江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殷宪民、周绍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记录。
原告高纯、被告陈杰人、被告李俊杰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律师、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房宏波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湖南经济电视台所办报纸《法制周报》,在原告拒绝接受采访、严禁引用博文的情况下,该报社记者李俊杰等人,于2007年6月1日编造假新闻,杜撰了一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等为题的文章在全国发行;并不理睬原告的抗议,在新浪网等多家媒体刊载,欺骗广大媒体和读者。 2007年6月28日,原告到广电大厦找被告《法制周报》的谷良社长,就被告编造新闻事件,要求其撤回文稿,停止侵权,向读者说明真相,公开道歉。多次电话联系,无人理睬。当天9点多有2个门卫,将原告抓住,反剪双手,在广电大厦前“示众”约40分钟。中午12点左右,被告陈杰人从广电大厦出来,突然对原告拳打脚踢,追着原告从大门打到广场中央,致使原告头部、胸部、四肢多处受伤。并大骂原告,众人将被告陈杰人拉开后,原告拨打110报警。110民警达到现场时,被告陈杰人和该报的其他人已扬长而去。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多处组织挫伤;外伤性耳聋。经法医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三被告支付原告诊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差旅费,共计:7746.1元。
2、三被告支付身体损害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3、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陈杰人辩称,原告是滥诉,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打人的情况下起诉,严重影响被告的工作和学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俊杰辩称,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打了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辩称,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有纠纷,被告作为事业单位,不可能直接实施打人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认为被告李俊杰通过《法制周报》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与事实不符,到湖南广播电视大楼找被告《法制周报》的社长,要求法制周报撤回文稿,向读者说明真相及公开道歉。原告因未见到法制周报的社长,一直在广电大楼外面。中午12点左右,被告陈杰人(当时是法制周报的负责人)与被告李俊杰(法制周报的记者)走出广电大楼与原告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陈杰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扭打,在纠缠的过程中,被告陈杰人打了原告,被告李俊杰未打原告。其后原告报警,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陈杰人、李俊杰已离开,该派出所的民警将原告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受理为行政案件,但未对案件作出处理。
另查明,原告被打伤后于2007年7月3日到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耳外伤,神经性耳聋。
原告在该院进行了CT检查及X线检查,结论为头颅CT扫描颅内暂未见异常,CPA未见确切骨折佂。原告在该院花去西药费57.6元、挂号费0.5元、诊疗费3元、检查费125元、成人胸部正位52元、颅脑平扫270元,上述费用共计508.1元。
同年7月11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介绍原告到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诊查双耳听力下降问题。7月12日,原告到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原告在该院脑干诱发电位检查,结果为双耳80dB(HZ),诱出I、 III、V 波,潜伏期正常,V波反映域40dB(HZ)。原告在该院花费治疗费420元、挂号费8元。上述费用共计428元。
同年7月16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正司鉴中心[2007]法临二鉴字7032号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高纯系被他人所致的: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
该法医司法鉴定书对原告治疗提出一下医疗建议:
1、预计后段医药费用600元;
2、从受伤之日起休息30天;
3、前段医疗费用,凭医院正式发票审定。原告花去鉴定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病历本、医药费、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病历及医药费、公正司鉴定中心[2007]法临二鉴字7032号法医鉴定书、鉴定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方法解决,原告与被告陈杰人因为法制周报的记者李俊杰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新闻稿一事在交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双方相互发生扭打,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在此次事件中,本院酌定被告陈杰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俊杰未动手打人,故被告李俊杰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定法制周报系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主办,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此次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
1、门诊医药费(挂号、检查、治疗)计936.1元。
2、法医鉴定费200元。
3、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原告认为误工费为为5000元,但原告未提供其收入有5000元的证明,且原告无固定职业,故原告的误工费按一下方法确定,原告因受伤需休息30天,因此原告误工费期间的收入应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文化、体育、娱乐的平均收入25091元/年确定,误工费为30天X25091/365=2062元。
4、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滴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原告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的意见确定。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医疗机构此方面的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1260元,其中交通费中包括由于本案到法院起诉、开庭、拿诉讼材料时的差旅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
6、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此次事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7、原告要求赔偿身体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3298.1元,按照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4:6),原告应自行承担1319.1元,被告陈杰人应承担1978.86元。
三、因原告在此次事件中亦有过错,加之其受伤程度显著轻微,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06条第二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杰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纯医药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978.96元。
二、驳回原告高纯要求被告李俊杰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高纯要求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高纯的其他要求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9元,原告高纯负担336元,被告陈杰人负担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江晔
人民陪审员 殷宪民
人民陪审员 周绍南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开福区法院判决书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