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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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2283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纯,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山南路93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杰,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广电大厦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
负责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玻,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纯与被上诉人陈杰人、李俊杰及湖南经南济电视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8)开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高纯不服,向本院担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同审判员李建新、代理审判员袁胜、曹彦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上午8日左右,高纯认为李俊杰通过法制周报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互弄这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与事实不符,到湖南省广播电视大楼找法制周报的社长,要求法制周报撤回文稿、向读者说明真相及公开道歉。高纯因未见到法制周报的社长,一直待在广电大楼外面。中午12时左右,陈杰人(当时任法制周报的负责人)与李俊杰(法制周报的记者)走出广电大楼与高纯就上述事宜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高纯与陈杰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扭打,在纠缠的过程中,陈杰人打了高纯,李俊杰未打高纯。其后,高纯报警,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洪山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时,陈杰人、李俊杰已离开,该派出所的民警将高纯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受理为行政案件,但不对案件作出处理。
加查明,高纯被告打伤后于2007年7月3日到岳阳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情鉴定,在鉴定过程式中,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耳外伤,神经性耳聋。高纯在该院进行了CT检查及X线检查,结论为头颅CT扫描颅内暂未见异常,CPA示见确切骨折征。高纯在该院花去西药费用57.6元、挂号费用0.5元、诊查费用3元、检查费用125元、成人胸部正位52元、颅脑平扫270元,上述费用共计508.1元。同年7月11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介绍高纯到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诊查双耳听力下降问题。7月12日,高纯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为感音神秘经性耳聋。高纯在该院脑干诱发电位检查,结果为双耳80dB(HZ),诱出I、Ⅲ、V波,潜伏期正常,V波反映阈40 dB(HZ)。高纯在该院花费治疗费420元、挂号费8元。上述费用共计428元。同年7月16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正司鉴中心[2007]法临二鉴字7032号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高纯系被他人所致的: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该法医司法鉴定书对高纯治疗提出以下医疗建议;1、预计后段医药费用600元;2、从受伤之日起休息30天;3、前段医疗费用凭医院正式发标审定。高纯花去鉴定费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方法解决。高纯与陈杰人因为法制周报的记者李俊杰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互弄这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新闻稿一事在交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双方互相发生扭打,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在此次事件中原审法院酌定陈杰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高纯承担次要责任;李俊杰未动手打人,故李俊杰不承担赔偿责任;高纯认为法制周报系湖南经济电视台主办,高纯未提相关证据证明,故湖南经济电视台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此次事件给高纯造成了损失如下:1门诊医药费(包括挂号、检查费、治疗费)计936.1元;2、法医鉴定费200元;3关于误工费的认定,高纯认为误工费为5000元,担高纯未提供其收入有5000元的证明,且高纯无固定职业,故高纯的误工费按以下方法确定,高纯因受伤需休息30天,因此,高纯误工期间的收入应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平均收入25091元/年确定,误工费为30×25091元/年÷365天=2062元;4、高纯要求赔偿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高纯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医疗机构此方面的意见,故原审法院对高纯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5、高纯要求赔偿交通费1260元,其中交通费中包括由于本案到法院起诉、开庭、拿诉讼材料时的差旅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高纯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2007年7月3日到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及2007年7月12日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考虑到高纯确有交通费损失,原审法院酌定为100元,对其他的交通费用不是用于就医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故该院对高纯主张的差旅费不予确认;6高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此次事件未给高纯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审法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7、高纯要远距离赔偿身体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高纯的各项损失共计为3219.24元,按照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4:6),高纯应自行承担1319.24元,陈杰人应承担1978.86元。三、因高纯在此次事件中亦有过错,加之其受伤结果显著轻微,故高纯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工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陪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杰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高纯医药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978.96元;二、驳回高纯要求李俊杰赔偿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高纯要求湖南经济电视台赔偿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高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9元,高纯负担336元,陈杰人负担503元。
高纯不服,上诉称:1、本案应将假新闻与人身伤害案合并审理;2、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法院认定上诉人“受伤结果显著轻微”、“此次事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是错误的;法院认定“双方发生扭打”是错误的;李俊杰是没有打人,但假新闻由他而起,他应负责任;《法制周报》是湖南经济电视台所办的报纸,湖南经济电视台是有责任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陈杰人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我没有打高纯,判决我承担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改判我不承担责任。
李俊杰答辩称:原审判决中对本人的部分我接受,但就本案的事实我同意陈杰人的意见。
湖南经济电视台答辩:原审判决没有判决我们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认定的事实也证据不足。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高纯与被上诉人陈杰人、李俊杰因交涉相关新闻报道一事发生争吵,因双方未采取正确方式进行沟通以及冷静处理,导致发生身体上的损害,对于高纯受伤的过程,高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审根据损害后果酌情认定陈杰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高纯上诉提出,假新闻与人身伤害案应合并审理,对此,本院认为,高纯起诉的假新闻与人身伤害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非必要合并审理。高纯上诉提出的受伤程度等事实方面的问题,经查,原审认定高纯受伤的程度是根据鉴定结果及诊断结果作出的,并无不当。另高纯起诉的假新闻事件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且李俊杰在本案中并没有打人,故李俊杰不应承担责任;高纯没有提供湖南经济电视台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高纯要求湖南经济电视台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综上,高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间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39元,由上诉人高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 袁 胜
代理审判员 曹 彦
二0一0年 四 月 八 日
书记员 单育慧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