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电话:18975061963
微信:1557484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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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状
原告:高纯,男,38岁,大学毕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020-31577315、18975061963
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人代表:郑筱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电话:010-68313344
案由: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打击举报人。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更正“药管办函[2000]24号”文件中作假单位名称。
2、判令被告返还“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书面告知鉴定结论。
3、判令被告查清原告举报的作假系列案件,并给予书面回复。
4、判令被告有行政不作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举报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并对中湘康神长期打击报复原告负有主要责任。
5、判令被告制订严惩新药研究和申报违规责任人的具体法规。
6、判令被告在中湘康神主持召开会议,公开处理违法违规人员,替原告平反昭雪,认定原告执业药师资格。
7、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8、判令被告支付所有讼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5年5月16日,原告向湖南省药政局署名举报岳阳中湘康神药业罗永清指挥、逼迫技术人员在特拉唑嗪原料和片剂、克拉红霉素原料和片剂等多个新药研究和申报中大规模作假;湖南省药政局郭忠良马上将此情况全部告知罗永清,致使原告从5月17日起受到企业领导多次责难、辱骂,并扣上诬告领导、破坏生产的帽子。省药政局郭忠良于5月17日对审评专家隐瞒举报事实,主持并通过了克拉红霉素原料和片剂的审评。5月20日罗永清、郭忠良商定换掉省药检所假样,替罗永清起诉原告作准备。22日找到郭忠良,他承认有调换假样的意向,但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损失,而不是毁灭作假证据,再找省药检所求助,张、谭两所长承诺:决不准许任何人调换假样。这样罗永清的险恶用心没有完全得逞。23日省药政局四人小组来厂“调查”,恐吓了一下原告和证人,走了一下过场,就在罗永清的陪伴下吃喝玩乐去了。调查组中杨汉初等两人参与罗永清作假,以合同形式提取现金2万元和1.5万元;郭忠良组长替罗永清通风报信,好处当然也不会少。25日再到省药政局,得知郭忠良又被罗永清请到君山玩去了,住云梦宾馆,电话为221115转2208,原告与郭忠良通了电话,请求将已查到的假样出示一个证据,郭忠良说“药政局对上不对下,不能给你,少来纠缠”。之后郭忠良多次在企业领导陪伴下去北京,替罗永清作假疏通关系,一切费用由企业报销。期间李眉也应罗永清之邀,在国家新药审评中心活动,促使克拉红霉素骗取了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李眉还篡改湖南省药检所公文,将其一份变为二份,以骗取新药证书、获得转让费。
1995年到1998年,原告多次去北京、几十次电话、上百次发信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等单位举报上述情况,但没有引起重视。
199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其集中行使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的职能,这给了原告希望。原告开始向国家药监局打电话、发信、多次在局长接待日上访,并得到了六位局长的重视。
1999年3月到国家局,在局长接待日反映上述案件,得到了局领导的重视,并派专员梁志敬处长接待。梁先生说“你的情况我清楚”。并从柜中拿出一摞材料,约一尺多高,“这都是你95年以来寄送的材料,如有新材料就给我”。梁先生看过原告递上的材料,将省药检所杨汉初等与罗永清合作的合同二份、李眉作假文件一套拿去,说其它的都有,要原告回家等消息,每次打电话,梁先生都说“很快就会处理好,不要急”,罗永清知道原告还在不停地上访后,于3月16日威胁要开除原告,5月26日派人打伤原告。6月28日周昌贡市长指示严肃查处,并在岳阳电视台曝光。但由于市经委和一位副市长的庇护,没有作出处理。
2000年3月又去国家局,任德权局长很重视,指示尽快处理好。梁先生要原告先回家,不要急,很快就会处理好,在等待中,5月4日被罗永清除名。经常给国家局打电话,回答都是“不要急,很快就会处理好”。5月25日梁先生来岳阳,向原告口头传达国家局四条处理意见,还亲临寒舍,取走了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一套、省药检所杨汉初等与罗永清合作的合同二份,并承诺组织鉴定后告知结果,返还原件(国家局李先生场)。但从此之后,梁志敬的态度发生了巨变,从旗帜鲜明的打假,变为了不折不扣的护假。原告多次反映省药监局说没有得到四条处理意见,不好查处,他说“省里不处理,我也没办法,国家局已处理过了,你不要再找我了”。几次到北京催讨口头意见书面材料、李眉作假原始材料及鉴定结果,都被他拒绝了;并多次对原告威胁、恐吓,一次带领被举报单位捉拿原告。
2000年6月24日,又一次去国家局,梁志敬雷霆大发,令原告返回岳阳,否则遣送回原籍。原告说“中央电视台打广告的局长接待日,我就是要来”。原告睡在西直门立交桥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大树之下,坐在国家药监局大门旁,等候领导处理。28日有人安排可以接待,原告拿着会客登记单,通过三道门查验,到达国家局14楼。在交谈中梁志敬竟带领被举报单位綦官正、胡军闯入办公室,并恶狠狠地说“将高纯带走”。綦官正、胡军两人一边一个,拥着原告走向电梯,准备将原告押回岳阳。幸遇国家药监局正直之人,设计将原告救出。在外躲过6天,探知綦官正、胡军已离去后,7月3日再去国家局反映以上情况,桑国卫局长说“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在等候的几天里,梁志敬天天赶原告走,不准见局领导,并多次说“便衣早就盯上你了,要不是我们打招呼,你早就被抓走了”。两次强行拖原告到保卫处,要陈处长将原告遣送回岳阳。陈处长问明缘由后,并没有照办,只说要原告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5号、6号、7号,梁每天就一句话“赶快回去,不然就叫便衣抓走”。听到梁志敬的多次威胁和恐吓,原告感到恐惧不安,便离开药监局,去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倾诉案情,在他们的安抚下,于9号回岳阳。
2000年8月7日,原告再一次去国家药监局。梁志敬令原告立即返回岳阳,不得在局长接待日上访。原告想梁志敬一次又一次不准原告反映情况,可能和他人有什么地下交易,见不得人,原告一定要向局长反映这一情况,就去填表见局长。梁志敬闻讯赶到,说原告不属于接待对象,并大声斥责(当时有负责信访的崔先生和法规处的处长等十多人场),将原告拉出接待室,带到药监局另一侧铁门内,要保卫处陈处长找间房间关起来,遣送回岳阳。看到梁志敬要抓人动黑手,原告寻机又一次逃离国家局,向工人日报倾诉。记者不相信,说“首都是人民的首都,没有人敢抓合法上访者,更何况局长接待日是政务公开的窗口”。于蔡金和记者一同去接待室,原告被保安挡在在大门外,记者问为何,答日“梁处长不让高纯见局长“。一会儿梁处长又来了,要记者到另外的地方谈一谈,一直拖到下班,没有见到局长。下午再去,又不让见局长,蔡记者再次亮证进入,向张文周局长讲叙了所听到、看到的一切。张局长当即表示“接待工作必须改进,举报案件必须查清,举报人必须保护好,涉及到药监局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的问题必须查清,结案后一定给举报人回复,欢迎新闻媒体监督”。8月29日收到[2000]24号函。函中作假单位“错”写成了“岳阳中兴康神药业集团”。
2000年7月份《工人日报》开始调查采访,10月26日发表《拒绝造假何错之有——高纯为什么失去了工作》的文章披露此案。11月9日罗永清疯狂反扑,向24个单位呈送《万言书》(实际分发126份),诋毁《工人日报》。呈送单位中“中国药监局”排列第三位。罗永清北京活动后在企业开会时散布谣言:国家药监局不会再接待高纯了,《工人日报》记者已受到处分了(实际是得到报社嘉奖)。
2000年12月3日又一次去国家局,戴庆骏局长说“案件有进展“。梁志敬说“企业要打击报复,找我们也没用啊”、“我们文也发了,岳阳也去了,可我们没有人事权,罗永清不归我们管呀”、“你还是去找省里、找市里、找法院,找医药工业公司,按法律程序办理吧”。国家局在搞“软着落”、“推磨子”,不是没权,而是不管,也许还得到了涉案官员的好处。其后打电话没用,写信也没回音,只好去法院。
原告被开除一案,岳阳法庭从2000年5月审到2002年8月,终审判决终于出来了一一驳回起诉,原告败诉了。终审判决后,罗永清说“你告到哪里都是白告”、“你上北京告过18次,下长沙告过99次,法院也告了两年,你赢了吗”、“你到哪里也没人要”、“我代表企业!代表组织!代表国家”。罗怎么会对我上访情况如此清楚呢?是否国家局省局都有罗的线人呢?原告愤怒了,决定将整个案件公开,看能否引起国家药监局领导的关注,2002年9月,原告开始向国家药监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发送“给国家药监局领导”的电子信函,再次请求查清罗、杨、李、郭、梁等人系列案件,并给原告回复。每月发几次邮件,至今没有得到国家药监局关于此案件的回复,多次电话催问,回答是“领导很重视,正在调查处理之中”。按《信访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公开的承诺,早该告知案件的结果了。在多家媒体的关注下,2002年12月4日,罗永清正式选择让原告内退了事,并签订了合同。企业和药监部门涉案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实行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以来,原告连续多年被剥夺考试资格,2003年罗永清辞职,原告以为春天已经来临,一定可以参加考试了,没想到企业仍然不同意原告报名考试,药监局以“企业不同意,我们无法通过审核”、人事局以“企业和药监局不同意,我们没办法”为由,再次剥夺原告考试资格。找人事部门,则说应找药监部门;找药监部门,则推说找企业。考期已过,但至今没有求到准考证明。更令人气愤的是2003年10月17日,再次找企业讲理时,劳资部长竞拿起茶杯要砸人,并喊来保安要搞死我,幸亏沈阳一领导将人拉走,才没有发生流血事件。
《药管办函[2000]24号》将作假单位名称“写错”了,即将"中湘康神"写成"中兴康神",如果是无意写错,则应该改正,以示国家局的权威;如果是某人故意掩盖,那就是包庇纵容,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拒不返还李眉作假及雅贿合同原件,违背了他自己的承诺,是不讲诚信,是欺诈,也许还有包庇李眉、杨汉初等人,销毁证据的目的。
罗永清、杨汉初、李眉等人在新药研究和申报中大规模弄虚作假,证据确凿;郭忠良、梁志敬在查处举报案件时通风报信,事实清楚;被告不能用尚未发现,正在调查来搪塞。被告是国家药品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举报多年的案件还不结案,那是推诿、敷衍、拖延,是行政不作为;是姑息迁就,包庇纵容;是造成原告长期受打击报复,长年上访耗费巨额差旅费的原因。郭忠良、梁志敬等人将原告情况告知被举报单位,是通风报信;多次威胁恐吓,驱赶遣送,带领被举报单位捉拿原告,是压制、迫害举报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使被告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原告所见到的郑筱萸、张文周、桑国卫等局长,都好似人民的好公仆——平易近人、疾恶如仇。他们都表示:此案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现实是还没查清。回答是正在调查处理之中。那么问题出在何处呢?是药监局个别办案人员背着局领导,干了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还是整个药监局都坏透了?
罗永清作假集团敢长时间、大规模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还理直气壮地在呈送给被告的《万言书》中写道“法律中没有对新药作假责任人处理的具体条款,不能将罗永清怎么办”、“罗永清虽然违法,但没有犯罪,不可能定罪”、“罗永清快速升官是由于工作需要”。这说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给违法者壮了胆、撑了腰;也说明法律确有漏洞,没有严惩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条款。因此被告必须制订严惩新药研究和申报违规责任人的具体法规,使之产生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作假。
原告1988年药学专业本科毕业,1994年评聘为中级职称,一直在药学岗位工作,且八年不懈地与违法违规事件坚持斗争,从学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等各方面考核都已符合执业药师考试认证条件,理应认定为执业药师或按2002年免考对待,但企业和药监部门不但没有认证,就连原告参加考试的资格都被剥夺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企业仍旧在实施打击报复,以及国家药监部门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作假者,没有在企业公开处理违法违规官员所致;也不排除企业与药监部门联合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能。如果是前者,被告就有责任,有义务在中湘康神主持召开会议,公开处罚作假者,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替原告平反昭雪;如果是后者,被告就严重违法,应该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1995年就及时依法处理,那么现在所有状态都会改观;如果被告1998年就及时依法处理,那么原告就不会被打伤致残和无故除名;如果被告2000年来岳阳时能及时公开依法处理,那么企业就不敢再实施打击报复,原告也不会因争取考试认证资格而四处奔波和受到企业的羞辱;如果国家药品监督部门能依法审核、依法行政,原告早就可以参加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认证了。有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告可以在医药行业就业,不会被边缘化,每年收入至少增加10万元以上。因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无可挽回的损失,理应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安抚。此案诉讼完全是由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引起的,所以诉讼费用也应当全部由被告支付。
以上事实和理由足以说明:被告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有包庇纵容,有通风报信,有威胁恐吓,有压制迫害举报人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信访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提升国家药监局的权威。
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