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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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
起诉人高纯,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1号。
起诉人高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行政不作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起诉人高纯诉称,1995年5月16日起诉人高纯向湖南省药政局署名举报岳阳中湘康神药业罗永清指挥、逼迫技术人员在特拉唑嗪、克拉霉素等多个新药研究和申报中大规模作假,遭到企业领导的打击报复,而克拉霉素也在他们的上下疏通和活动中骗取了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为此,起诉人多次去人、去电、发信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以及后来成立的管理局反映,均没有结果,2000年8月29日,起诉人收到管理局药管办函[2000]24号复函,该函将被举报人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的名称错写成岳阳中兴康神药业集团,而且该函中所称的“正在组织查处”至今没有结果,另,由于有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的条款,这就限制了自由执业以及得罪单位领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权利,起诉人就被这样剥夺了考试参评的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管理局更正药管办函[2000]24号文件中作假单位名称; 2、判令管理局返还“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书面告知鉴定结论; 3、判令管理局查清起诉人高纯举报的作假系列案件,并给予书面回复; 4、判令管理局有行政不作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起诉人造成的巨大损害、对中湘康神长期打击报复起诉人负有主要责任; 5、判令管理局制定严惩新药研究和申报违规责任人的具体法规; 6、判令管理局在中湘康神主持召开会议,公开处理违法违规人员,替起诉人平反昭雪,并认定起诉人执业药师资格; 7、判令管理局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8、判令管理局支付所有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高纯所诉并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案件诉讼费八十元,由起诉人高纯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八十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贺
代理审判员 李 京
代理审判员 王晓巍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亚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