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电话:18975061963
微信:15574841963
Q Q:504874178
网站:www.31577315.com
在线客服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高纯,男,39岁,汉族,大学毕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电话:020-31577315、18975061963
被上诉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人代表:郑筱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电话:010-68313344。
因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举报人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所作出的(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行政裁定书中不予受理的裁定,现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举报事件概况
上诉人的举报情况:1995年5月16日,上诉人署名举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永清,指挥、强迫技术人员在盐酸特拉唑嗪原料、片剂,克拉霉素原料、片剂等多个新药研制及申报中严重弄虚作假。1995年5月21日至2004年3月多次去人、去电、发信、发电子邮件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及1998年成立的国家药监局,举报罗永清、湖南省药检所杨汉初、国家新药审评中心李眉等官员新药研究作假的事实;举报郭忠良、梁志敬等官员通风报信、威胁恐吓举报人的事件;举报企业打击报复的情况。但至今被上诉人仍以“尚未发现,正在组织查处”相推诿。克拉红霉素原料和片剂,在举报中于1997年骗到了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作假案中的系列官员没有一个受到处罚。在长达九年的举报上访过程中,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寄送挂号信100多封,特快专递42封,电子邮件400多封;发送电报2次,拔打电话500多次,去北京被上诉人办公室21次,其中八次是局长接待日。局领导每次都是讲新药做假案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估息,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每次电话询问回答都是领导很重视,正在调查处理之中。现实是至今没有结果,企业仍在打击报复。
药监部门的通风报信和威胁恐吓:1995年5月17日,湖南省药政局郭忠良将署名举报材料交给被举报人罗永清。5月20日郭忠良与罗永清商定将存放于省药检所的假样换掉,为状告上诉人诬告做准备。因正直而有同情心的知识分子道出内幕,其阴谋才没有得逞。郭忠良也因此臭名昭著,而他竟迁怒于我。每逢我到省药政局举报,必被省药政局遣送或通知被举报单位抓人,或遭到郭忠良的漫骂,省卫生厅刘宗惠也是这样。2000年6月、7月、8月,到北京举报上访时,国家药监局梁志敬处长多次对上诉人威胁恐吓,说有便衣警察要抓上诉人,并多次要将上诉人关押遣送,不准上诉人在局长接待日上访。2000年6月28日梁志敬处长还带领被举报单位綦官政、胡军闯入国家药监局14楼办公室,并恶狠狠地说“将高纯带走”。其后省药监局和市药监局也都仿效国家药监局的做法,对上诉人不是遣送就是通知被举报单位抓人。企业对上诉人的打击报复也就更加嚣张了,因为有药监部门的少数官员为其撑腰。2004年3月16日,又一次去国家药监局,领导打电话给岳阳市药监局,指示应解决问题。3月19日上诉人回到岳阳,市药监局明知企业不肯出示证明,仍要上诉人到企业开出证明,还坚持认为上诉人没有考试资格,将上诉人上访情况告知被举报单位,并无端对上诉人进行谩骂。
上诉人受到的打击报复:在郭忠良通风报信的1995年5月17日,上诉人被企业领导多次责难、辱骂,并扣上诬告领导、破坏生产的帽子,大会小会批判,被勒令停工反省,被派到最艰苦的岗位改造;1998年被强制下岗,剥夺上诉人工作的权力;1999年1月被停发生活费,3月16日威胁要开除,5月4日正式开除,5月26日企业领导派人将上诉人打成耻骨骨折移位约0.5厘米,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2年之久,至今未愈。在《工人日报》2000年10月26日以《拒绝造假何错之有—高纯为什么失去了工作》一文,披露此案真相后,企业竟收缴禁看《工人日报》,炮制《万言书》、张贴小字报,召开大小会议批判上诉人,公开侮辱上诉人的人格。在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下,罗永清于2002年逼上诉人内退了事。在实行执业药师考试认证制度以来,企业和药监局剥夺上诉人考试资格多年,2003年上诉人要求报考执业药师时,企业劳资部长故伎重演,又喊来保安打人,逼得上诉人为考执业药师再次北上,到国家药监局举报上访。
二、被上诉人查清上诉人举报的作假系列案件,是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应尽的义务。
《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工作……”,《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可见对新药研制、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是被上诉人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罗永清等人在新药研究和申报中长时间、大规模弄虚作假,证据确凿,且有上诉人从1995年至2004年不间断的署名举报,但被上诉人一直拖而不查,至今九年过去了,仍然是“尚未发现、正在组织查处”。被上诉人是国家药品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举报多年的案件还不结案,那是推诿、是敷衍、是拖延,是行政不作为,是包庇纵容。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是造成上诉人长期受到打击报复、长年上访耗费巨额差旅费的重要原因。如果被上诉人能及时查处作假责任人罗永清等人,给予其党纪政纪的处罚,上诉人就不会受到如此遭遇,企业也不会被罗永清折腾到破产境地。
三、被上诉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害,被上诉人应对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长期打击报复上诉人负有主要责任。
郭忠良、梁志敬等人将举报人的情况告知被举报单位,是通风报信;多次威胁恐吓、驱赶遣送、带领被举报单位捉拿举报人,是压制、迫害举报人;违反了《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这种行为也助长了被举报单位打击报复的气焰,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同时也使被上诉人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四、被上诉人应更正“药管办函[2000]24号”文件中作假单位的名称,返还“李眉作假原始文件”等。
2000年8月8日,国家药监局给上诉人的“药管办函[2000]24号”文件,将作假单位名称写错了,即将“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写成了“岳阳中兴康神药业”。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应该改正,以示国家药监局的权威,以示共产党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高风亮节。2000年5月25日,国家药监局梁志敬处长和李处长两位钦差大臣亲临寒舍,取走了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一套(包括篡改的公文原始件、药监部门于岳阳康神药业雅贿合同),并承诺组织鉴定后告知结果,返还原件。但上诉人催讨了四年,仍然没有回音。被上诉人违背自己的承诺,是不讲诚信、是欺诈,也许还有包庇李眉、杨汉初等人,销毁证据的目的。
五、被上诉人应在岳阳中湘康神药业主持召开会议,公开处理违法违规官员,替上诉人平反昭雪,并认定上诉人执业药师考试认证资格。
上诉人1988年药学专业本科毕业,1994年评聘为中级职称,一直在药学岗位工作,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资格。且九年不懈地与违法违规事件坚持斗争,从学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等各方面考核,都已符合执业药师考试认证资格,但企业和药监部门不但没有认证上诉人免考资格,就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被他们剥夺了多年。在国家药临局、省药监局答应解决问题的2003年2月,企业仍然拒绝出示考试审核证明,2003年3月19日市药监局仍然坚持要上诉人到企业开出同意报考的证明才能报考,并说上诉人确实没有参考资格。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企业仍旧在实施打击报复,以及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作假者、没有在企业公开处理违法违规官员所致。也不排除企业与药监部门个别领导联合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能。如果是前者,被上诉人就有责任、有义务在岳阳中湘康神药业主持召开会议,公开处罚作假者,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替上诉人平反昭雪;如果是后者,被上诉人就严重违法,应该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于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所以上诉人请求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行政不作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威胁恐吓等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是造成上诉人长期受到打击报复、长年上访的重要原因。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畴,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2003年4月25日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11月27日通知交纳诉讼费,2004年3月16日才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超出法定期限7日的45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办案程序也违法,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依照事实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更正“药管办函[2000]24号”文件之错误,返还李眉等作假原始文件,查清罗永清作假系列案件,在岳阳中湘康神主持召开会议,公开处理违法违规官员,替上诉人平反昭雪,认定上诉人执业药师考试认证资格,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 高纯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