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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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广场被围蔽已经5年。广州市民区伯
笔者在
所以,单纯从法条上说,越秀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也未违背法律。其实,我们不妨跳出具体法律,想想政府行政怎么接受公众监督。
这里先提一桩渐被淡忘的“不作为案”。原湖南岳阳中湘康神药业职工高纯,举报药厂违法历时12年,但当时的国家药监局就是不作为。2003年,高纯愤然起诉国家药监局。近一年后,法院才作出裁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的结果是,时任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因为腐败罪行而伏法。郑筱萸曾对高纯说:“你有什么资格起诉我?你有什么资格跟我斗?我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个别官员不敢直面法律,体现权力的傲慢;而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缺陷,不利于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监督公权。所以,有学者认为:是法院对起诉“不作为”的“不作为”,害了郑局长。
诚然,药监局“不作为案”与市建委关于海珠广场封闭工程的“不作为”,有着本质不同。但道理还是相似的——政府决策应接受公众监督,当公民认为政府的作为(不作为)损害到其利益时,就应该有一个地方进行“对质”,把道理说到明处。这才能避免行政部门的自我神秘化。所以需要法院作为一个中立机关,对公民与政府部门间的争议做出裁决。
现代政府中行政权、司法权分立。法院不可能越俎代庖,替行政机关做出决策,诸如海珠广场是该围蔽三年还是五年。但对于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如果此案能够由法院审理,在法庭上,政府部门把行政决策的前因后果,各种考量、制约,以及有没有经济的、可替代的手段,详详细细给公众一个交代——海珠广场围了五年,到底是不是唯一的选择?这样才能树立政府的公信,同时也避免了“乒乓桌”的种种传言。
说到法律“太死”影响活人权利,其实各国都有过这个问题,但并非没有解决途径。比如古代英国的侵权诉讼,原告起诉前要从法院那里领一张空白传票,传票分门别类,每一种传票针对一种侵权。显然公民的众多权利,很难被“列举”到有限的传票门类中。在1703年的一起判例中,首席法官霍尔特指出:原告既然有一项权利,就应该有一个主张它、维持它的工具。没有救济的权利,是一个空象;没有救济,也就无权利可言。
诚然,区伯诉市建委放任海珠广场围蔽五年“不作为”,未必属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但这种抽象的“市民权利”,应有救济途径;同时,政府部门也有必要向公众公示相关的决策过程。这也就是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的“创造条件让群众监督政府”。
(作者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