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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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京一分检刑诉[2007]第85号
被告人郑筱萸,男,1944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4412100032,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学文化,曾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30 楼 5 门 502 室。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7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被告人郑筱萸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财物人民币500.3146万元、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双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2.91万元
1999年10月至2003年8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申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其下属公司申报的“甘露醇注射液”等24种药品的生产或注册。为此,郑筱萸于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通过郑海榕、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1万元。
1、1997年6月至2005年12月,郑筱萸通过刘耐雪在北京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顾问费、入股分红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33.16万元。
2、2002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在上海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
3、2002年4月,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在上海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用于交付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一套房屋的首付款;
4、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在上海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股份权益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以及免去用于购买上海市浦电路双鸽大厦438号507室的首付款人民币199.25元。
(二)收受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00万港元
2000年7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研制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2001年4月通过郑海榕在香港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
(三)收受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04.4046万元
2002年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代理进口的“佩夫人止咳露”进口计划的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申报的“注射用清开灵”的注册。为此,郑筱萸于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间,通过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
1、2003年6月,郑筱萸通过刘耐雪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40.5万元,用于支付以郑海榕名义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 小区一套别墅的首付款;
2、2003年8月至2005年4月,郑筱萸通过刘耐雪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5.2万元,用于支付 别墅的银行按揭贷款;
3、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郑筱萸通过刘耐雪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8.7046万元,用于支付 别墅的装修费;
4、2005年8月,郑筱萸通过刘耐雪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为 别墅购买家具。
(四)收受广东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98万元
1999年底至2003年10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2000年6月2006年12月间,通过郑海榕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万元。
1、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通过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每月以资助名义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73万元;
2、2005年上半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
(五)收受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2万美元
2004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的请托,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该研究所和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最终获得“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批准文号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2004年3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5542万元)。
(六)收受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申报的“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的注册审批提供帮助,签批同意其下属公司申报的“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为此,郑筱萸于2003年7、8月至2005年3月间,先后三次在北京新大都饭店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1、2003年7、8月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2004年10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3、2005年3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七)收受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
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注射用盐酸曲马多”、“注射用乙酰谷酰胺”等药品的注册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该公司申报的“注射用尼莫地平”等6种药品的注册。为此,郑筱萸分别于2001年春节前至2005年上半年,先后十次在北京市广州大厦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1、2001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2、2001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3、2002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4、2002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5、200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6、2003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7、200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8、2004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9、2005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0、2005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八)收受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万美元
2002年6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脑心通胶囊”从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77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郑筱萸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并直接分管药品注册司工作期间,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郑筱萸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如果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决定并启动了专项工作。2000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整顿药品市场,发布了《规范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即23号局令。因2001年12月1日即将实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将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为配合该法的实施,2001年3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请示郑筱萸,把贯彻23号局令与开展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结合起来,并提出总体工作方案。郑筱萸没有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违反有关规定,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没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10日草率签发了《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启动了涉及全国范围的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
(二)被告人郑筱萸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疏于职守、领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郑筱萸没有将专项工作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工作来组织、领导和实施,仅安排药品注册司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大多临时抽调,且更换频繁。由于前期工作部署不周,导致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任务。为此,郑筱萸在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又于2001年12月31日草率签发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将“国药监注字(2001)187号”文件明确规定的“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核”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从而降低了审核把关标准,削弱了对下监管力度,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获得批准文号。
(三)被告人郑筱萸不正确履行职责,草率同意给违规审批的药品换发了药品批准文号。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后期,郑筱萸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国务院、卫生部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于2003年3月25日签批同意仅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标准,给其中绝大部分药品换发了国家标准文号。
被告人郑筱萸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是导致药品监管失控。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部分省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大量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期间以造假获得,现已被注销;二是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在清查中已发现经郑筱萸批准换发了批准文号的个别药品已被确定以假药论处;三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消除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6年9月决定对全部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重新清理。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晓燕
检 察 员:杨 琦
代理检察员:马 全
邓 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07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筱萸现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3、主要证据复印件十五册;
4、扣押款、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