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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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法:制度保护比金钱奖励更重要
对于这一新闻,不少网友将关注点放在了举报奖金数额的设置上,如有人认为“检举1个亿才奖励不超过10万,只有千分之一都不到”,“太抠门”。奖金数额是否“抠门”,姑且不论。但即便奖励标准再高,如按1%乃至10%的比例给予举报者奖励,那又能如何呢?
在这里,不能不提到著名的“李文娟税收违法举报案”。据央视《新闻调查》报道,从2002年起的4年时间里,原辽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先后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实名举报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企业联手,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行为。然而,在这之后,虽然她举报的违法内容大多被查实,但李文娟先后等到的“奖励”却是:调离原工作单位、以旷工为理由被正式辞退、以诽谤领导罪名被刑事拘留、以无理上访名义被劳动教养……
李文娟的遭遇表明,对于举报税收违法,具体究竟怎样奖励、给多少奖金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给予举报者尤其是那些实名举报者完善的制度化保护,至少不能使他们因为举报而陷入生活和人生的困境。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举报违法者,都将面临李文娟那样的举报后果———不仅工作难保、生活无着,甚至难免牢狱之灾,那么,举报奖金再多,又有多大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能不遗憾地发现,在举报人保护的制度建设上,在国家法律层面,除了刑事诉讼法中几句简单笼统的规定外,很大程度上仍处于空白状态,比如,举报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得到保护?采取何种方式保护?保护的主体是谁、保护标准又是什么?各部门各自在保护中都有哪些责任?如何分工负责、相互协调?保护不力,应当如何追究?这些重要的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给出清晰的回答和界定。
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制度缺失,不独税收违法举报,在其他许多执法领域,类似李文娟这样的举报悲剧也是层出不穷:浙江省诸暨市民钟铁培,因举报了诸暨一起土地非法置换事件,自己跟被举报人的位置也“置换”了———被举报人没受到任何惩罚,自己却被安了个“挪用公款”的罪名,坐牢3年零6个月;高纯———原江南一家抗生素制药厂的制剂室主任,十多年来坚持不懈署名举报自家企业新药造假和药监局不作为,乃至当面指责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为“第一贪官”,却被企业打成骨折后扫地出门,且连续多年被剥夺“执业药师考试”资格,以致被迫离开医药行业,流落广州打工、一贫如洗。
其实,对于举报人,国家之所以必须严格保护,不仅因为检举控诉本身就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更在于,只有通过大量的检举举报,各种违法行为才能充分暴露,公共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维护,并由此确保国家法制的顺利贯彻———数据显示,检察机关查获的职务犯罪中,80%的案件线索都是来自发案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举报。不难看出,厉行证人保护,让举报人彻底无后顾之忧,国家所肩负的责任实际上是双重的———既是保障具体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捍卫普遍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要履行好这样的责任,充分有效的制度供给显然要比单纯的物质奖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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