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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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高纯,男,汉族,身份证号430103196602201590,湖南省岳阳市九华山1号,原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工程师。电话:18975061963。邮箱:315gaochun@163.com
被申请人:陈杰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32522197205268799,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原湖南经济电视台《法制周报》执行总编。现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时事观察员,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电话:13910315878、13501225739、010-65408876。
被申请人:李俊杰,男,汉族,身份证号430422198309102678,湖南省衡南县柞市镇中学。湖南经济电视台《法制周报》工作人员。电话:0731-4802868、13548986768
被申请人:金鹰报刊社,负责人谷良。现任湖南经济电视台副总编辑、《金鹰报刊》社社长、《法制周报》社社长、《芒果画报》社长、湖南大学广播影视艺术学院副院长。地址:湖南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广电中心。电话:0731-4801083
被申请人:湖南经济电视台,负责人吕焕斌,台长。地址: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电话:0731-4802996、0731- 4802868
被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负责人吕焕斌,台长。地址:湖南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主楼24楼。电话:0731- 4801083
再审申请人因假新闻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因不服(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应当再审。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2200号判决书的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一初字第893号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
3、请求贵院判令被申请人撤回假新闻文稿、停止侵权;将歪曲、篡改的再审申请人博文《今天是个不幸的日子》,在发表过假新闻的媒体进行更正;在新浪网、大洋网、北方网、星辰在线、腾讯网、e法网、《法制周报》等刊登过假新闻的媒体,就假新闻和殴打再审申请人事件公开向读者和再审申请人道歉;向中纪委出具《法制周报》采访过再审申请人的报道是虚假新闻之证明。
4、请求贵院判令被申请人因盗取博文、歪曲博文赔偿损失1000元。
5、请求贵院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假新闻和殴打新闻当事人事件,是湖南经济电视台《法制周报》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假新闻出笼后,再审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要求被申请人对中纪委开具该报道是假新闻的证明无果后,于
2、打人事件中,再审申请人被《法制周报》的李俊杰等三人拖着,遭受陈杰人的毒打。再审申请人没有还手,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说、或者拿出证据证明高纯还手打了他们。所以法院说“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双方互相发生扭打”、“陈杰人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过错程度(4:6)”等,都是法院杜撰的、错误的,被申请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是害怕媒体暴力或者另有隐情。
3、再审申请人被殴打的程度,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岳阳公正司法鉴定中心[2007]法临二鉴7032号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高纯系被他人所致的:(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造成听力残疾。见证据(二)、(三),该证据已质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已于2011年11月16日鉴定为听力残疾三级。见证据(一)。
4、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是“拨高”、“赞扬”再审申请人,所以没有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名誉权,这明显是错误的。
(1)、郑筱萸被判死刑,应该是“伟大的党”反腐败的巨大功绩,或者说是郑筱萸造孽太深受到了上苍的报应,岂能是再审申请人等草民的功德?正如中纪委领导所言“你们的举报和媒体的狂轰乱炸,只不过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没有中央反腐败的巨大决心是不可能查处郑筱萸这样的高官的”。可见郑筱萸被判死刑是党反腐败的硕果。古语有云“抬得越高,摔得越惨”,被申请人“拨高”、“赞扬” 再审申请人,实质是贬低共产党,与中纪委作对,被申请人还是党的宣传喉舌吗?这不是制造再审申请人和共产党的矛盾,令再审申请人死无葬身之地吗?
(2)、2007年3月,中纪委、中宣部、国安局、药监局以“境外势力以食品药品安全反华”为由,迫使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未经许可,高纯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特别是不准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为高纯平反昭雪、尽快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协议。高纯在中纪委的谈话内容,有全程录像及郑筱萸案警示录为证,该警示录在厅级以上干部可能都看过。被申请人虚构的采访事实,损坏了再审申请人在中纪委、中宣部、药监局等政府部门诚实守信的形象,也给后面的平反昭雪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也是岳阳市政府至今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落实政策祸根。这对再审申请人的伤害还不够大吗?见证据(四)。
(3)、文中杜撰了一些不实内容:如我的博文《今天是个不幸的日子》中,将原意“今天是中国人民的不幸之日”篡改为“今天是高纯的不幸之日”,1995年内退、家庭只有一个大学生等等,都是杜撰的、虚假的。
5、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不构成侵害再审申请人肖像权是错误的。
《法制周报》刊登的照片是再审申请人特许《家庭杂志社》刊登的,被申请人没有获得再审申请人和《家庭杂志》的许可就私自使用,那就是盗用!那就是侵权!见证据(五)。
在证据(六)《法制周报版权与免责声明》中,有“凡稿件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即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版权均属于法制周报,未经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法制周报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周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报注明‘来源:XXX(非法制周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可见被申请人对自己的版权是十分重视的,谁侵权他们都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但为何自己盗用时却又说新闻报道可以随意使用不构成侵权呢?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在高纯照片上注明“来源:(非法制周报)”,还在照片上打上了“法制周报www.efw.cn”的水印,那就说明被申请人是把该照片视为自己的作品,版权也归自己所有,这可是公开的抢劫!为什么没有构成侵权呢?该证据已质证。
6、假新闻发生后,陈杰人是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谷良派出来处理问题的人。陈杰人不但没有处理好假新闻事件,还殴打再审申请人,陈杰人所在单位即所列被申请人要负连带责任,怎么能判令他们没有责任呢?
7、法院采纳被申请人“殴打高纯当天没有监控录像”的证据,是错误的。湖南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广电中心门前安装了监控是公开的,连被申请人陈杰人都证实有录像存在,并看过当天的录像,陈杰人在博联社书写的《关于高纯批评我“打人”的真相说明》一文可以证明有录像存在,博联社社长马晓霖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喻圣宏可以作证。被申请人说没有录像,这是被申请人在说谎,或者是已经销毁了该录像,给法院提供伪证,欺骗法院。法院应该追究被申请人伪证罪。见证据(七)、(八),该证据已质证。
8、法院认定湖南经济电视台等被申请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
(1)、李俊杰作为一个“记者”( 再审申请人至今没有看到其记者证,法院也没有质证),在当事人拒绝采访的情况下,按照陈杰人的指令编造虚假采访事实,那是缺乏起码职业道德,自己应该感到羞愧并主动承担责任。
(2)、陈杰人身为执行总编,不但指使李俊杰编造虚假采访事实,还殴打、威胁、恐吓新闻当事人,这说明其道德品质败坏,应该承担相关责任。陈杰人所在单位即所列被申请人要负连带责任。
(3)、被申请人出示的《“关于‘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一文的情况说明》[见证据(九)]第二页倒数第15行白纸黑子写着“我是来自湖南经视《法制周报》的记者”、 2009年04月28日《法制周报》第034期[证据(十)]的第1版白纸黑字写着湖南经视法制周报、《法制周报》出品人吕焕斌与湖南经视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个人、第3版《法制周报携手诚信搜索网500万元打造征信传媒》第一行白纸黑字写着“湖南经视《法制周报》社…”、新闻出版总署的CN43-0029《报纸登记表》[证据(十一)]上也是白纸黑字记载着《法制周报》主管主办单位都是湖南广播影视集团、金鹰报刊社,并且湖南经济电视台的保安不但看到再审申请人被陈杰人殴打,保安在当天9点左右还将再审申请人反剪双手“示众”约40分钟,并销毁了当天的录像资料,所以以上被申诉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如法院认定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在2010年4月24日,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资产划归湖南广播电视台管理,法律责任也由该单位承担,因此在被申请人中,删去了“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增加了“湖南广播电视台”。证据(九)、(十)、(十一)都已质证。
9、《法制周报》的这一篇假新闻,在新浪网、大洋网、北方网、星辰在线、腾讯网等媒体上刊登并广为流传。要收回影响,首先必须判令被申请人从以上网站撤回文稿,然后在这些媒体上刊登向读者和再审申请人道歉的文书。因为造成负面影响的第一责任人是湖南经济电视台《法制周报》,而不是别人。就像再审申请人写的《我的中国梦—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及《呼吁中央查处邵明立失职渎职等犯罪事实》等文章在网站发表后,公安网监都是追查该文的第一作者高纯,要求第一作者去发表了该文的网站清除该文并负全部文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2007年再审申请人早已是工程师,在广州工作,月工资在5000元以上,即使在湖南,工程师当年的月工资也超过了5000元。所以法院按年平均工资25091元确定是错误的。
11、在假新闻和打人事件中,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全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负100℅的责任。一审法院在假新闻和人身伤害案中,按“4:6”分摊医药费、诉讼费的判决是错误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1、中纪委、中宣部、国安局、药监局在2007年3月,以“境外势力以食品药品安全反华”为由,迫使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未经许可,高纯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特别是不准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为高纯平反昭雪、尽快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协议,并且在2007年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后因湖南经济电视台《法制周报》在六四敏感时期发表对高纯的“采访”文章,认为高纯没有遵守该协议的承诺而取消平反。这个材料我个人无法拿到,我已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收集,但至今没有结果。
2、该协议和最高检督办(2007)102号函的知情人有:岳阳市检察院沈月光检察长(13507305288)、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药监局邵明立局长(13701189265)、国家药监局纪委王双林局长(13501334799)、中纪委王保国局长(13601093558)、《长沙晚报》范亚湘等人(还有几人不知道姓名和电话或显示无号)。
三、审判程序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该案中假新闻一审耗时34个月(2008年5月-2011年3月),二审耗时26个月(2011年4月-2013年6月),审理已经严重超时。
四、案情处理错误。
假新闻和人身伤害案,是一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应该合并审理,而不应该分开审理。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还将简化案件。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但虚构采访事实、杜撰假新闻,还对举报假新闻的再审申请人进行毒打和恐吓,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触犯了相关法律,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也使再审申请人依靠中纪委等部门平反昭雪的希望成为泡影。
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明显袒护被申请人,法院是害怕媒体暴力或者另有隐情。
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撤销假新闻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撤回文稿,停止侵权,并在刊登过假新闻的媒体将再审申请人博文《今天是个不幸的日子》(证据十二,已质证)进行更正;在新浪网、大洋网等刊登过假新闻的媒体,就虚构采访事实、歪曲博文原意、炮制假新闻、殴打恐吓再审申请人等事件,公开向读者和再审申请人道歉;向中纪委出具《法制周报》采访过再审申请人的报道是虚假新闻之证明;盗取博文、歪曲博文原意,赔偿损失1000元;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 纯
附证据目录及证据(一)至(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