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简介
高检督办(2007)102号
《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
高纯简介
高纯,1988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曾任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工程师、《中国消费者报》社等媒体特邀记者,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云南、北京等地卧底调查药品注册作假、新药资料和新药证书买卖、假药制造、非法临床试验等黑幕。
1994年,因举报康神药业与湖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官员相勾结,在新药注册中大规模造假而惨遭打击报复:被停职反省、打伤致残(耻骨骨折移位,伤残捌级)、无故开除,扣上“诬陷领导、破坏生产”的“罪名”。
2000年10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此案真相后,罗永清总经理指使人发出《致工人日报党组主编的万言书》,诋毁《工人日报》蔡金和、陈明两位记者;在公司内张贴小字报、召开“批高纯爱企业”会议,党委还出面逼迫高纯妻子与其离婚。
2006年,因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非法临床试验、销售假药案,被中南医院和湖北省药监局设局栽赃陷害,给高纯扣上“毁坏著名医院和教授荣誉”、“盗窃医院财物”等“罪名”。
2003年4月,因起诉国家药监局官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参与新药研究作假等事实后,被禁止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禁止在医药领域就业,诬陷高纯起诉国家药监局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是“神经病”,身份证内嵌入不良信息而备受欺凌,至今受到社区、街道、信访局、驻京办、公安的全方位监控。
高纯对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裁定书号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没有结果。在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失职渎职等,2007年被判处死刑16年后,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
高纯从1994年到2007年长达13年的调查分析,揭示了中国新药泛滥、药价虚高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等一批官员腐败相关联,并于2006年11月发表了《我的中国梦—期待国家药监局能直视存在的问题,尽快拨乱反正,真诚地为人民服务》。
2005年郑筱萸案发免职,2007年对外公开双规并判处死刑,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高纯事件。高纯被中央电视台、凤凰电视台、南方报系、学习时报等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广泛报道关注。评为中央电视台2006年度3.15红黑榜“质量先锋”、 2007年十大健康英雄、2007年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人物候选人、2007年中国魅力50人候选人、2008年感动中国候选人等。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高纯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更严重的威胁,隐姓埋名求生存。虽躲过数次陷害,但还是被岳阳市驻京办多次非法拘禁和遣送回原籍岳阳监视居住。
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任总理都对高纯案件有过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于2007年指示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6月5日,还下发了“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求为高纯平反昭雪。
高纯无数次去北京,请求按《高检督办通知》落实政策时,官员们都说“高检不可能为高纯下达督办通知”,每一次都被非法截访、非法拘禁、遣送回原籍岳阳。2010年1月9日在北京,高纯被跟踪的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公安局的周翔等官员非法拘禁、殴打折磨致两肺淤血、胸腔积液、急性心肌梗死、两次休克,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作了抢救性心脏手术才得以活命。
2022年10月,岳阳市政府才承认《高检督办通知》在岳阳市检察院“确有存档”;2023年6月,湖南省检察院才承认高纯出示的《高检督办通知》复印件是真的。
湖南省检察院以“对上不对下、保密法规、职能变换”等为幌子,拒不告知、复制督办结果,继续忽悠、欺骗,甚至诬陷高纯为“非访”。2023年7月17日,省检莫宏伟处长,叫来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蒋有斌副所长,用手铐铐走高纯,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高纯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继续反映高纯案件,请求肃清郑筱萸余毒,落实“高检督办(2007)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为高纯平反昭雪。
2007年,高纯创建《中国质量先锋网》31577315.com,任该网站站长。
电话:18975061963
微信:15574841963
Q Q:504874178
网站:www.31577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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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意见书
申请人:高纯,身份证号43010319660220xxxx,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1号,现住地址: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镇政府旁,原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工程师。电话:18975061963
被申请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人代表:焦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电话:010-88331866
信访诉求:
一、撤销(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行政裁定,予以立案。
二、判令被申请人更正药管办函[2000]24号文件中作假单位名称为“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名为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并将该函第三条承诺“关于举报中涉及到我局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的问题正在组织查处”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国家新药审批中心李眉等人作假原始文件、雅贿合同,书面告知鉴定结论。
四、判令被申请人查清申请人举报的作假系列案件,并给予书面回复。
五、判令被申请人有行政不作为、通风报信、威胁恐吓举报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害,并对中湘康神药业和岳阳市政府长期打击报复申请人负有主要责任。
六、判令被申请人制订严惩新药研究和申报违规责任人的具体法规。
七、判令被申请人公开处理违法违规人员,替申请人平反昭雪,认定申请人执业药师资格。
八、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诉人1995年至今所有损失的60%。
九、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诉人精神抚慰金60万元。
十、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所有讼诉费用。
理由:
从1995年至今,申请人多次署名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永清、湖南省药检所杨汉初、国家新药审评中心李眉等官员,为了一已私利而在盐酸特拉唑嗪原料和片剂、克拉红霉素原料和片剂等多个新药研究和申报中大规模作假,甚至还篡改、伪造湖南省药检所公文,湖南省药监局郭忠良、国家药监局梁志敬等替作假单位通风报信、压制举报,迫害举报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寄送挂号信100多封、特快专递42封,发送电子邮件400多封、电报2次,拨打电话500多次,去北京被申请人所在地无数次,在西直门桥下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树下露宿100多天,其中八次是局长接待日。
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新药的研究、申报、生产进行监督,是国家药监局的基本职责,被申请人不但没有主动监管,在申请人无数次举报后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作出最后答复,包庇作假企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包庇参与作假的国家药监局新药审批中心李眉、包庇参与作假的湖南省药检所杨汉初、包庇为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郭忠良、梁志敬,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犯罪。
2003年申请人起诉国家药监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包庇纵容、参与作假等事项后,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咆哮道“你有什么资格起诉我?你有什么资格跟我斗?我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药监局禁止申请人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认证,将申请人在医药行业边缘化,不准其就业。申请人还被人诬陷,说申请人起诉国家药监局就是“与政府作对、与国家为敌”,从而被列入“异议人士”名单,受尽不公正待遇和欺凌,至今在北京住宿只要输入身份证,就有警察找上门来盘查、被驻京办非法拘禁。
起诉国家药监局行政诉讼一案,耗费了申请人漫长的时间、巨大的精力和个人无法承受的财力。
从1995年至2003年,到国家药监局上访8年绝望后,于2003年1月、2月、3月,申请人多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特快专递寄送行政诉状,法院都说没有收到。
2003年3月,申请人专程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法院行政立案庭王贺以各种理由多次打回补充资料,一个月后总算收下了诉状,但一直不给立案通知书,无数次去法院催讨,也不给判决书。
2004年3月15日,申请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静坐抗议3天后,法院才于2004年3月17日给了申请人(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历时12个月。
2004年3月18日,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4年9月8日,申请人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18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历时6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审判决”、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显违反这些法律条款。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都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案件,并且程序违法,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于2004年9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在之后的这18年里,申请人已经无数次向贵院寄送和到贵院递送申诉状,但至今没有结果。
2007年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局长犯受贿罪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见(2007)一中刑初字第1599号《郑筱萸案刑事判决书》,也可以证实国家药监局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距离该案判决14年后的今天,申请人的申诉仍然得不到公正审理和判决。
申请人起诉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国家药监局、郑筱萸,都有一个共性,即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案由,在同样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竟然截然不同,成为法学界的笑料,令人唏嘘不已。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检察院下发了最高检督办(2007)第102号《关于高纯案的督办通知》,要为高纯落实政策,平反昭雪。申请人多次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贺法官,他仍然坚持说给申请人的裁定没有错误,除非最高人民法院有文字裁定。
申请人到北京申诉的18年里,几十次被贵院、北京市公安局、岳阳市信访局、岳阳市驻京办等单位关押于派出所、马家楼、久敬庄、新木樨园2号、岳阳大厦,或遣送回老家岳阳监视居住。2010年申请人在北京市大钟寺派出所被岳阳市信访局、驻京办官员打伤致昏死,在北京天坛医院、阜外医院抢救。
2021年10月再次向贵院申诉,贵院要申请人去对面的北京高院登记,登记后要申请人等待,在北京又一次被岳阳市信访局“接回”岳阳。2022年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01059891037)通知申请人,要继续找最高人民法院,理由是法律程序没有走完,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才能重启法律程序。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款,请求撤销以上裁定,予以立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纯
2022年9月22日